政协江苏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工作简则
日期: 2008-08-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2002年12月4日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江苏省政协专门委员会 通则》制订本简则。
    第二条    经济委员会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本委员会 及所联系的经济 界、农业界委员,经常就经济方面的大政方针以及有关的重要问题开展活动,履行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
    第三条    经济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和改革开放,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和“百花齐放、百家 争鸣”的方针,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反映各种不同意见。讨论本委员会工作问题时,应 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经济委员会的任务是:一、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在经济方面 的路线、方针、 政策和法规,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推动经济界、农业界的委员参政议政,为推进我省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二、广泛联系和团结省政协委员中从事或热心经济 工作的委员以及由他们所联系的人士,在宏观上就我省的经济工作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发展战略以及其他重要问题,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专题咨询协商、专题调查、视察等多 种方式,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三、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经济专 家、学者的联谊活动,推动“一国两制”的实现。四、加强与各市政协经济委员会或有关委 员会的联系。五、承办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布置的任务及全国政协和省有关部门委 托的任务。
    第五条    经济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 由省政协 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人选由主席会议决定。委员会由驻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经济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设工业、农业、商贸三个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第七条    经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顾问。
    第八条    经济委员会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 主任召集 ,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有关工作事宜。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九条    经济委员会主任会议,一般每2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 副主任召集,讨论决定本委员会授权研究的有关事项。会议应作记录。
    第十条    经济委员会形成的重要的书面材料,如调查、视察报告、提案、社 情民意等,需经 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 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经济委员会根据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精神,围 绕我省在经 济方面的重要任务和委员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度应作工作总结,向常 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经济委员会应加强同经济界、农业界委员的联系,及时分送有关 材料,听取 意见,并根据需要邀请(组织)他们参加活动。亦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本委员会的某些 活动。
    第十三条    经济委员会要加强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有关部门、 有关民主党 派、工商联及其他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加强同省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积极向社会 宣传介绍本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本简则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实行。在实行中可根据需要,经 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对本简则作必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