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8日政协江苏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政协江苏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结合我省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省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省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为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主席会议要把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省政协机关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省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预备会决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本届任期内的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依据《政协江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八、加强与省政协委员、省政协各组成单位和省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
九、加强与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
加强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指导市、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的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可以本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可以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为保证提案审查质量,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报告提案初步审查结果,会后再按照程序审查,在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上审议并通过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解决个人具体问题的;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超出本省管辖权范围的;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等。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九条 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省政协办公厅会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主任审定,随时交办。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承办提案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检察院、省法院,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 要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是:
一、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提案答复应按规定格式行文,加盖公章,直接答复提案者,并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办复。如问题复杂,可适当延长办复时间。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答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应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提案者也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四、各承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五、办理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应先征求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六、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提案中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承办单位应作为重点提案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
对承办单位列入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与下一年度提案同时交办,继续办理,及时反馈。可选择其中的重点提案组织跟踪督办。
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制度。
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可单独或参与督办重点提案,并把督办重点提案和调研、视察结合起来。
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点提案和其他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有选择地报送省委、省政府、省政协领导阅示。
第二十五条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答复件、委员反馈意见表以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政协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